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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
贷款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
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XX年7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
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XX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0月左右,被告人汪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住处,使用其女友吴某某的手机号码时,发现该号码在百度“某某花”APP平台上有8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对象为于某某(因于某某原使用该号码)。
便起意欲假冒于某某向“某某花”平台虚假贷款。
随后,汪某某通过该手机号登录百度云盘和小米云服务,获取了于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及农业银行卡照片。
XX年11月14日,被告人汪某某向百度“某某花”平台提交了于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自己录制的一段吴某某活体视频,随即通过了百度“某某花”平台的贷款验证,该平台向于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41500元。
汪某某在小米云服务里面找到了于某某的完整银行卡号,用该手机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再绑定该银行卡,将银行卡内的40000元转到了自己的账户内,剩余1500元被百度平台作为利息自动扣款完毕。
XX年7月15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巴南区某某网吧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贷款诈骗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贷款诈骗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没收作案用苹果手机,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1500元。
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左右,被告人汪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某街道某某街的住处,使用其女友吴某某的手机号码时,发现该号码在百度“某某花”APP平台上有8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对象为于某某(因于某某原使用该号码)。便起意欲假冒于某某向“某某花”平台虚假贷款。
随后,汪某某通过该手机号登录百度云盘和小米云服务,获取了于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及农业银行卡照片。
XX年6月24日,重庆百度小额贷款公司更名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XX年7月15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巴南区某某网吧查获吴某某时,被告人汪某某主动配合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贷款诈骗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手机登记信息、银行流水、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司资料和文件、满易贷借款协议、说明等书证;证人于某某、吴某某、黄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活体验证视频、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诈骗金融机构贷款4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自首问题,虽然报案材料中载明汪某某涉嫌存在犯罪事实,但抓获经过中载明公安机关初步确定吴某某存在作案嫌疑并对其布控,在查获吴某某时,公安机关对与吴某某一起的汪某某并无抓捕的主观意愿,在此情况下,汪某某主动将其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下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认定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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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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