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
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
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
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虚假身份证、房产证,骗取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农村信用社梁园分社抵押贷款人民币3万元。
2008年2月17日贷款期满后,王某某不知去向。
2009年7月14日王某某到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投案并退回赃款人民币3万元。
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四项 的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系自首。
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虚假身份证、房产证,骗取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农村信用社梁园分社抵押贷款人民币3万元。
2008年2月17日贷款期满后,王某某不知去向。
2009年7月14日王某某到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投案并退回赃款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其利用虚假身份证、房产证,通过信贷员王胜利骗取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农村信用社梁园分社贷款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经过。
2、证人王一×证言证实了王某某电话约定让其先向别人借3万元钱交给经侦大队,后回来自首的事实。
3、证人王二×证言证实了其代表梁园区白云农村信用社以信贷员的身份向经侦大队反映本单位3万元贷款被王某某骗走的事实。
4、证人王三×同证言证实了王某某与其女离婚,其本人居住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的事实。
5、贷款申请书、假房权证复印件等贷款手续,收条。
6、商丘市房屋交易管理处证明证实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
7、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还贷款诈骗款,酌定从轻处罚。
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四项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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