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甲。
因涉嫌犯协助
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由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李玉龙(已判刑)通过荆门市人李某乙租赁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八楼所有的房间,用来经营一家足疗保健养生会所。
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受李某1聘请担任会所的主管,负责整个会所的行政管理;会所招聘唐某、卿某、刘某1(均已判刑)和喻某(另案处理)为客服部长;聘请王某(已判刑)为培训老师;聘请陈某1、李某3为收银员;招募了十二名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并安排统一吃住,制作服务流程及服务跟踪卡。
自2014年12月1日起,被告人唐某甲等人在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八楼协助李某1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至2015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被告人唐某甲未获得劳动报酬。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唐某甲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唐某甲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唐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1根、陈某1、袁某、迪某、林某、施某、黄某、李某4、杨某1、其某、梅某、许某2、曹某、朱某甲、杨某2、钱某、任某、姬某甲、刘某2、赵某、杨某3、李某5、张某、汪某、陈某2、周某、罗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某1、唐某、卿某、王某、刘某1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租赁协议,玉泉山宾馆客房出租协议,POS机刷卡记录,李某2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会所制定的服务流程手册及服务跟踪卡,被告人唐某甲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接受李某1的聘请,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唐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唐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