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XX)粤07XX刑初2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96年生,户籍广东省台山市。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协助
组织卖淫罪#,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叶某明知位于开平市某会所,有通过招募女技师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下,仍然受雇担任业务员,负责招揽嫖客及介绍卖淫服务套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叶某于20XX年4月15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组织卖淫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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