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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女性身份利用社交账号发布招嫖信息 李某获违法所得2万余元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3-02-23
案例来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XX)津01XX刑初2XX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生,户籍陕西省铜川市。
公诉机关以津和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XX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入职本市某男士SPA会馆营销部,担任B组组员,其虚构女性身份,利用陌陌、百度贴吧等社交软件发布招嫖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嫖娼人员,介绍该会馆色情服务项目及价格,吸引对方前往该处嫖娼消费,向有意向者发送会馆附近地理位置,通知会馆派人迎候。
 
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手段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
 
经侦查,于20XX年1月将被告人李某抓获,作案工具手机被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提供帮助,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犯罪期间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的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组织卖淫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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