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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获利1200元 会被如何定罪量刑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3-02-21
案例来源: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XX)湘01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98年生,户籍湖南省桑植县。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XX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13日至12月16日期间,陈某、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纠集他人,以在长沙市芙蓉区××区散发色情小卡片发布招嫖信息,安排被告人肖某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大酒店负责接待嫖客,再安排卖淫女欧某、应某、周某等人在该酒店提供卖淫服务的方式组织卖淫。
 
被告人肖某在该卖淫团伙中负责接待嫖娼人员、为嫖娼人员提供选秀服务、收取嫖资等,协助组织卖淫。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肖某于2021年12月经舒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该卖淫团伙,负责接待嫖娼人员、为嫖娼人员提供选秀服务、收取嫖资、发放房卡等,协助组织卖淫。被告人肖某非法获利1200元。
2021年12月,该卖淫场所被GA机关查获,被告人肖某被GA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
 
【组织卖淫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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