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
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XX〕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月12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秦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宣黄公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川公路西约30米处时,与前方遇左转信号灯为红灯停车等候的由汪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XXXXX3小型新能源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估价和责任认定,本案造成物损共计人民币39,037元,被告人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XX年1月19日,被告人秦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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