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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酒下肚骑车上路,湖南省临武县曾某某“喜提”拘役一个月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2-12-04
案例来源: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XX)湘10XX刑初2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9年生于湖南省临武县。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郴临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XX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XX年8月2日16时许,曾某某在临武县××镇外公家里与其外公陈某3喝了几杯米酒,之后便搭乘其表哥的摩托车回到了临武县南强镇XX村的家里。随后曾某某又独自驾驶湘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临武县南强镇XX村家中出发,前往临武县南强镇XX村其朋友家中。
 
在临武县××镇××村××段,陈某1驾驶未投保交强险、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并搭载其妻子胡某、儿子陈某2的湘L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对向曾某某驾驶的未投保交强险、逾期未检验的湘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曾某某、陈某1、胡某、陈某2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临武县XX局交警大队查询机动车信息,被告人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粤南韶[20XX]毒鉴字第1XX8号):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4mg/100ml;经临武县XX局交警大队第431025120XXXXXX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1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陈某2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XX年8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使,并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XX年8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经临武县XX局交警大队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询问。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并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四人不同程度的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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