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一万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王某斌,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XX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
取保候审。
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斌在XX县小龙坎火锅店与和金录等5人一起喝完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行至色日克路1号卡点安检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酒精浓度为233mg/100ml,其行为涉嫌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斌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王某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指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斌无视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斌在案发后能够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第一款 第(二)项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