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路某某,男。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
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505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路某某于2016年8月2日23时许,酒后驾车在本市朝阳区周家井路口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1mg/100ml。
赔偿问题现已解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拘役一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二项 、第五十二条 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