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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彭水县律师辩护 交通肇事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XX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8月29日10时30分,被告人唐某某持C1E照驾驶小型面包车搭载李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于某某、何某某从彭水县某某街道某某村往某某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彭水县国道XX线2117km+120m(小地名:某某桥头)处路段时,车辆驶出公路翻坠于公路坎下,造成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张某1、张某2、张某3、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彭水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唐某某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向彭水县公安局报案,并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已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并部分兑现,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出示证明、谅解书各一份,拟证明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部分兑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示、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收条、证明、谅解书、彭水县人民医院病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土葬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书证;证人何某某、张某4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辨认笔录、事故地点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部分兑现,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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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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