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约18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和朋友陈某某等人一起在万寿路餐馆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2时许,关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上述就餐地点附近出发前往渝北区,至南岸区四公里立交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孙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93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3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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