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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琳,女,高中文化,因涉嫌
交通肇事罪,经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
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2日被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5日14时许黄某琳驾驶蒙GUK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五台山金界寺由东向西往景区中心区,当行至金界寺牌楼处下坡路段时,因车辆制动失控,将南侧路边的邢某撞倒,又在躲避路上行人时撞向道路北侧临时摊位,将岳某、李某撞到,并将路边停放的三轮车撞损,造成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岳某、李某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0922120190000043号认定,黄某琳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岳某、李某无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琳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5日14时许黄某琳驾驶蒙GUK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五台山金界寺由东向西往景区中心区,当行至金界寺牌楼处下坡路段时,因车辆制动失控,将南侧路边的邢某撞倒,又在躲避路上行人时撞向道路北侧临时摊位,将岳某、李某撞到,并将路边停放的三轮车撞损,造成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岳某、李某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0922120190000043号认定,黄某琳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岳某、李某无责任。
被告人黄某琳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琳驾驶不合格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车辆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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