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现住南召县城关镇康乐街3号。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春,南召县城关镇居民张×想让其大学毕业的儿媳杨×到南召县公路管理局工作,因知道被告人刘某某和时任该局局长王××(已判决)关系很好,就找到刘某某,交给其2万元现金,托刘某某找王××办理此事。
后被告人刘某某找到王××将该款及杨×毕业分配的相关手续交给王,让其接收杨×到该局工作。
之后,王××在杨×的毕业分配表上签字同意接收,并安排该局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12月28日,杨×被分配至南召县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公司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张×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