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霍某某(又名霍其林),男,1974年7月1日生。
因涉嫌介绍贿赂,于2009年4月1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西华县
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霍某某介绍淮阳县临蔡镇的建筑承包商李XX向周口市XX局XX科科长李X行贿18000元,李X为李XX违法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张金额40万元。
后来李X分给霍某某2000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李XX、吴XX、霍XX的证言,淮阳地税局对00145743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霍某某退出赃款2000元。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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