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赫某某,出生于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
取保候审。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焕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赫某某为了帮助闫焕明(另案处理)的女儿闫某某能顺利通过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简称市一院)招聘合同制护士的面试,找到时任市一院副院长张松涛(已判刑),请求其在护士招聘面试中对闫某某给予关照,经赫某某联系、沟通后,在张松涛的关照下,闫某某顺利通过面试。
为感谢张松涛的帮助,赫某某与闫焕明于2014年9月19日在张松涛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6万元。
案发后,赃款已被依法扣押。
闫焕明于2015年4月2日被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赫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赫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赫某某为了帮助闫焕明(另案处理)的女儿闫某某能够顺利通过市一院招聘合同制护士的面试,找到时任市一院副院长张松涛(已判刑),请求其在护士招聘面试中对闫某某给予关照,经赫某某联系、沟通后,在张松涛的关照下,闫某某顺利通过面试。
为感谢张松涛的帮助,赫某某与闫焕明于2014年9月19日在张松涛的办公室送给张人民币6万元。
案发后,赃款已被依法扣押。
闫焕明于2015年4月2日被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赫某某涉嫌介绍贿赂一案,系2015年4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同日,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初查。
2015年4月2日,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将赫某某抓获。
2、被告人赫某某供述:其为闫焕明女儿闫某某护士招聘面试找到市一院副院长张松涛,让张给予关照,并同闫某某一起到张的办公室送照片。
在闫某某面试通过后,为了感谢张的帮忙,其和闫焕明一起去张的办公室给张送了6万元。
3、涉案人员张松涛供述:赫某某、闫焕明为闫的女儿闫某某报考市一院护士面试找过他,要求其在面试过程中给予闫某某照顾,他当时答应了。
面试结束后,2014年9月19日,在其办公室内,其收受闫焕明、赫某某一起送来的好处费6万元,此款放置在办
公室中的书柜内。
4、涉案人员闫焕明供述:其女儿闫某某报考市一院护士面试前,其通过同学赫某某找到张松涛要求给予帮助。
闫某某面试通过后,为了感谢张松涛,2014年9月19日和赫某某一起到张松涛的办公室,送给张好处费6万元。
5、证人闫某某证言:其报考市一院护士面试前,与赫某某一起去找过张松涛。
面试通过后,闫焕明、赫某某给张送了6万元好处费。
6、证人高某某证言:为了感谢张松涛在闫某某护士面试中的照顾,其准备了6万元现金,由其爱人闫焕明和赫某某一起送给张松涛。
7、证人孙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邓某某、葛某某证言:2014年9月18日招聘护士面试过程中,有一个考生考完出面试考场后,张松涛说“这个考生认识”,意思是想让他们给那个考生照顾。
孙某某证实面试工作结束后,张松涛没有向其本人或组织汇报过收受考生家长闫焕明钱款的事,也没有说过有朋友送过东西,要还回去的事。
8、关于市一院合同制护士招聘面试评委确定方法情况说明:张松涛参与面试工作及系评委组成员。
9、合同制护士录取名单及笔试、面试、总成绩、闫某某的报名表:证实闫某某已通过面试,以及闫某某考试成绩、评委平分情况。
10、闫某某给张松涛提供是签名照片、短信记录照片:证实闫某某面试前找过张松涛,要求其提供帮助。
11、高某某、闫焕明存折复印件:证实行贿款的来源。
12、涉案赃款照片、张松涛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非法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赫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赫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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