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某,男,生于1960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底,被告人段某某受关押在襄城县
看守所的郑XX之托为其“跑事”,并找到时任襄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的张XX(另案处理)让其帮忙。
张同意帮忙后,被告人段某某将郑XX妻子及朋友所交给的现金20000元人民币转交给张XX为郑“跑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张XX、郑XX、李XX、李XX、郑XX、郑XX、郑XX的证言、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李XX记录给段某某送钱的记录本、郑XX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襄城县公安局拘留、逮捕手续、被告人段某某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介绍贿赂罪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实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