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3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专科毕业,浠水县白莲镇国土所职工,住湖北省浠水县。
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
取保候审。
2016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富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徐某1(另案处理)与浠水县清泉镇东门河村的聂福田等四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四户人家的地基由其开发建设,负一楼和一楼产权归四家所有,二楼以上产权归徐某1所有。
2014年1月由被告人姚某某的岳父王宗义承建,在建设过程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多次被浠水县查违办、国土局、城建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责令停建。
2014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找王某(另案处理)帮忙处理建房停建之事,王某答应并提出要十几万元摆平此事,被告人姚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徐某1,徐某1答应出钱并让姚某某将王某约出来。
次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相约在浠水县知音酒店门口见面,被告人姚某某和徐某1上了王某的小车,徐某1当面要求王某帮忙解决建房的事并送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被电话通知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信息。
土地转让协议、违法建设拆除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图、违建房照片证明,被告人徐某1在本县胡家坪加油站对面违规建设了房屋地面以上七层十一档。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属于追诉前主动交代。
4、证人王某证实,姚某某为胡家坪路边做的房子被查违找其帮忙,并介绍徐某1在浠水县知音酒店转角的路边其车上给了其10万块钱。
后其通过找县纪委副书记兼查违办主任袁建林等人关照,使得徐某1他们的房子就开始陆续在做,期间查违人员也只是象征性地来看看和制止。
到了2014年年底的时候,袁建林打电话让其叫他们把房子尽快封顶,然后,姚某某他们在很短时间内将违建房抢建起来。
5、证人徐某1证实,其开发建设的房子由于建房手续不齐被县相关部门通知停建。
后承建方王宗义女婿姚某某跟其说县政府办的王某可以帮忙解决房子的事情,但需要上十万费用,后姚某某联系王某在知音酒店门口约见,姚某某也在王某车上,其要求王某帮忙建房的事,并拿了10万块钱给了王某,是用一个黑色的提袋装着的,王收下了,他叫其动工做只要保证周边不告状就行。
之后,职能部门查违力度要小些,其跟王某联系过,他说是集中行动不用管。
2015年年底,房子做起来了,地面上七层,共九档,占地面积500多个平方。
6、证人徐某2证实,其帮叔父徐某1在胡家坪工地督工,工地因手续不齐全,查违办给其发了停建通知书。
后姚某某打电话说有个人能帮忙解决房子的事情,其就叫他直接找叔父徐某1,至于他找了什么关系不清楚,房子最后还是建起来了。
7、被告人姚某某讯问笔录及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供认:2014年5月份左右,其为外父王宗义在胡家坪做房子一直被拆的事问王某能不能帮忙,他说这个事不是很大个事,但是要花十几万。
后其打电话徐某1说做屋的事王某能帮忙,但王某开口要十几万。
徐某1说,只要钱能解决问题就不存在。
第二天上午,其联系王某在知音门口和徐某1见面,在王某车上,徐某1就给了王某10万元钱,王某直接收下了。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贿赂得意实现,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介绍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姚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依法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除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