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本院(2013)游刑初字第161号中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甲,男,生于1986年9月19日,汉族,中专文化,绵阳市游仙区人,无业。
 
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13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公文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桃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为挣“跑路费”,向蒋某提出并谎称有能力帮其索要工程欠款。
 
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为博取蒋某的信任及尽快收回蒋某承建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医院工程欠款,参照自己从绵阳市美日佳日化公司所获取的绵阳市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编制一份游仙区政府《会议纪要》手写稿,后该员携带此手写稿窜至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鼎点广告”门市,将其伪造的《会议纪要》打印成文。
 
随后,杨某邀约蒋某至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将其伪造的《会议纪要》交予蒋某,后蒋某使用该《会议纪要》向游仙区政府索要工程款,游仙区政府工作人员审核时,发现该《会议纪要》系伪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对指控事实辨称:1.其伪造的会议内容是属实的;2.社区矫正大队通知他去报到时,以为是公安机关找自己,也主动来到社区矫正大队,后被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到办案单位,并如实供述出自己伪造会议纪要的事实。
 
综上,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为挣“跑路费”,向蒋某提出并谎称有能力帮其索要工程欠款。
 
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为博取蒋某的信任及尽快收回蒋某承建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医院工程欠款,参照自己从绵阳市美日佳日化公司所获取的绵阳市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编制一份游仙区政府《会议纪要》手写稿,后该员携带此手写稿窜至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鼎点广告”门市,将其伪造的《会议纪要》打印成文。
 
随后,杨某邀约蒋某至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将其伪造的《会议纪要》交予蒋某,后蒋某使用该《会议纪要》向游仙区政府索要工程款,游仙区政府工作人员审核时,发现该《会议纪要》系伪造。
 
案发后,侦查人员请游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通知杨某到该大队接受缓刑考验期相关调查,杨某以为公安机关因其伪造政府会议纪要一事在找他,便去了矫正大队,在矫正大队,杨某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配合调查关于伪造游仙区政府的会议纪要一事,其来到公安机关在作出第一次询问笔录时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伪造的游仙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游仙区财政经费审批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蒋某、贾安某、张某、叶某、赵义某、毛光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以上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让其配合调查伪造政府会议纪要一事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称其伪造的会议内容属实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对自己到案经过的辨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规定,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综上,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本院(2013)游刑初字第161号中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的缓刑部份,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自2017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