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谌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4)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先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谌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大厦某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使用“重庆市劳动局”印章伪造了《重庆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检查通知》,并于2011年6月4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丁某颖等人的电子信箱。
2013年1月10日,谌某被丁某颖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谌某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谌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谌某的住处查获伪造的“重庆市劳动局”印章一枚、伪造的“重庆市电力公司”印章一枚。
被告人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丁某某、范某某、骆某某、陈某、邹某某、丁某某、濮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电子邮件截图、刑事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谌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谌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伪造的印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王国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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