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谌某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谌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4)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先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谌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大厦某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使用“重庆市劳动局”印章伪造了《重庆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检查通知》,并于2011年6月4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丁某颖等人的电子信箱。
2013年1月10日,谌某被丁某颖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谌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谌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谌某的住处查获伪造的“重庆市劳动局”印章一枚、伪造的“重庆市电力公司”印章一枚。
被告人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丁某某、范某某、骆某某、陈某、邹某某、丁某某、濮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电子邮件截图、刑事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谌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谌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伪造的印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王国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