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诉刑不诉〔2018〕2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0日转为
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12日、2018年4月27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3 月12日、2018年5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2018年4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8月份至今,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邳州市**镇**村**组其家中,利用化工原料磺酸、AE2S-70、工业碱、工业盐为原料生产伪劣洗洁精,并向饭店、食堂、餐馆等场所销售用于洗涤餐具,销售数额8万余元。2017年12月1日,经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生产的洗洁精样品检验,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总活性物含量项目和去污力项目不符合GB/T9985-2000标准规定的要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国家标准原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GB9985-2000,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将《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9985-2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手洗餐具用洗涤剂》GB/T9985-2000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生产的洗洁精进行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只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洗洁精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
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生产、销售的洗洁精无任何标识,外观未标明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生产、销售的洗洁精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而不能够认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因此,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1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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