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17〕1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2017年6月4日因涉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7月11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2017年6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7月11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住广东省阳山县**镇**居委会**号。2017年6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7月11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租赁仓库,储存其上家发送到虎门的假冒卷烟,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的方式接收上家发送购买假烟的下家地址,将假冒卷烟在仓库分包后通过快递公司发往全国。被告人陈某乙、梁某某受陈某甲雇佣,明知陈某甲在销售卷烟且无卷烟零售许可证,仍帮助陈某甲打包、运输卷烟。2017年6月2日,公安民警依法在陈某甲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卷烟27个品牌、4266条,经鉴定,查获卷烟均是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952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批复、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卷烟价格及真伪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陈某甲等人发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销售的是伪劣卷烟,仍提供运输及仓储,经鉴定,其仓储的伪劣卷烟共27个品牌、4266条,共计价值人民币9526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梁某某受陈某甲雇佣,明知陈某甲销售的是卷烟且无烟草零售许可证,仍帮助陈某甲进行销售,涉案卷烟共27个品牌、4266条,共计价值人民币9526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瑞
2017年11月2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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