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蔡某某、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女性卖淫,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女。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练某某(化名“**”),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3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4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7年5月1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6月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7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微信名:*辕)和被告人刘某某(微信名:*娟)系情人关系。2016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租下浦城县城西**小区**号店面,与被告人刘某某一同开发廊。期间,二人招募了卖淫女王某某(化名“**”,微信名:安*)、张某某(“**”,微信名:**如梦)、“罗某某”、叶某某(“**”、,微信名:雨中**)、林某某(化名“**”,微信名:**海棠)等人在发廊包间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蔡某某和刘某某和卖淫女约定嫖资三七分成,卖淫女得七成,蔡某某和刘某某得三成,并为卖淫女免费提供食宿。发廊开业不久,被告人蔡某某和刘某某为牟取更多不义之财,又依托发廊卖淫女资源,以发卡招嫖方式,组织卖淫女到宾馆卖淫获利。蔡某某和刘某某与卖淫女约定嫖资五五分成,“半套”(又称“快餐”)服务内容(只含性交),嫖资200元,卖淫女分成100元,“全套”服务内容(含性交和口交),嫖资300元,卖淫女分成150元,“半套”和“全套”服务时长均为30分钟,包夜嫖资500-800元不等,800元以下,卖淫女固定得350,嫖资800元的,卖淫女得400元。被告人蔡某某雇佣了被告人练某某(微信名:**豆豆)和“小杰”等负责发招嫖卡,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接听手机号码分别为1575916****、1565935****的两台招嫖电话,和卖淫女核对结算卖淫分成,总管卖淫收入,蔡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去宾馆卖淫,将从卖淫女手中收取嫖资交给刘某某,由其负责日常生活费支出。
 
因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扫黄行动,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经营的城西**小区**店面发廊停业。但其二人从事的以发卡招嫖方式进行的卖淫活动仍在继续,直至2016年11月9日晚,卖淫女张某某和王某某在**大酒店、**酒店、**宾馆从事卖淫被查获方才停止。
 
2016年11月9日21时许,刘某甲到魏某某住的**大酒店**房间玩,魏某某看到房间内有一张招嫖卡,遂用手机拨打招嫖电话,和被告人刘某某讲好以300元发生性关系的“全套”价格后,被告人蔡某某送王某某和张某某到812房间,魏某某和张某某在812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刘某甲和王某某在810房间发生了性关系,魏某某付了俩人嫖资600元。
 
2016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送张某某到**大酒店**房间,张某某与彭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发生完关系后彭某某付嫖资300元。
 
2016年11月9日22时许,朱某某在他住的**酒店**房间地上发现有一张招嫖卡,就用手机拨打招嫖电话,和被告人刘某某讲好300元嫖宿价格后,被告人蔡某某送王某某到**房间,朱某某和王某某房间内发生了两性关系,朱某某的用微信支付了嫖资301元(包含1元转帐手续费)。
 
2016年11月9日22时30分许,范某某在他住宿的**酒店**房间内用手机打电话招嫖,后被告人蔡某某送王某某到**房间,范某某摸了王某某的胸部一下,又反悔不想与她发生性关系,王某某提出让他付50元钱,范某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王某某打电话给楼下等候的蔡某某,蔡某某上楼让范某某付了20元的车费。之后王某某和蔡某某下楼,在**宾馆楼下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扣押清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案件情况说明、立功材料、租约、房屋出租协议、蔡某某提供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范某某、魏某某、刘某甲、季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违背公序良俗,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女性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多名女性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