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羊某某、藏某共同出资租赁洗浴中心,经营色情服务窝点,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羊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藏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藏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由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10月2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10月2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至2017年9月24日;于2017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藏某联系在四川的战友被告人羊某某,商议在景德镇从事色情业生意。3月20日,二被告人由藏某出面与景德镇半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以每月二万二千元租金承租该酒店洗浴中心作为卖淫场所,二被告人分别出资四万元。在洗浴中心,主要由羊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制定了《技师部管理制度细则》、《关于保底公司细则》等制度,期间雇佣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等为业务人员,负责“带客”即介绍色情服务项目、安排卖淫女、收取嫖资转交给管账的“大姐”;聘请朱某某(已判刑)联系卖淫女来景德镇上班,约定每卖淫一次得50元提成;招聘欧某某、杨某某等参与卖淫,服务一次收人民币700或800元,由老板与卖淫女平分。从2015年5月份开始营业至2016年1月27日期间,羊某某和藏某在该场所共同经营期间非法盈利十六万余元,二人各分得八万余元。
 
被告人羊某某、藏某先后于2016年6月14日、2017年10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洗浴中心记账本、租赁协议、《技师部管理制度细则》、《关于保底公司细则》等;2、证人曹某某、欧某某、杨某某、史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羊某某、藏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6、陈某乙、陈某甲、欧某某、朱某某、黄某某、藏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藏某共同出资租赁洗浴中心,经营色情服务窝点,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藏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