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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小区**座**梯**室。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92********,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2日移送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违反取保候审监督管理规定于同年9月29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2月2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乙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分别于同年7月27日、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11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伙同罗某丙、上某甲、罗某丁(均已判决)、罗某戊、罗某已、罗某庚、熊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暴利,受雇于上某乙、蔡某某、上某丙、上某丁、吴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将制毒物品麻黄碱深加工成制毒物品氯麻黄碱并从中获取暴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中旬期间,罗某庚、罗某辛召集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和罗某丁、上某甲等人筹划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并组织购买制毒期间使用的通讯工具和物色制毒场地。2017年11月15日,罗某庚接到吴某甲需要生产氯麻黄碱的订单,便与吴某甲协商生产氯麻黄碱事宜,双方以每加工25千克麻黄碱加工费1.6万元的价格成交。2017年11月15日晚,吴某甲从蔡某某处拿到预付加工费人民币40万元,并在龙岩市**区**里小区门口将其中20万元交给负责生产的罗某庚。2017年11月16日,罗某辛、罗某庚、罗某戊召集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和罗某丙、罗某丁、上某甲、熊某某等人在从龙岩购买货车和部分制毒设备和原料后,驾驶货车和熊某某等人租赁的轿车至三明着手准备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氯麻黄碱。当晚,罗某庚、罗某戊、熊某某、罗某丙、周某某、罗某丁、上某甲及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在三明汇合。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8日,因制毒原料麻黄碱未运到三明、制毒工人坐地起价等原因,罗某庚等人未进行生产加工氯麻黄碱,期间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多次往返三明、龙岩两地。
2017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伙同罗某已、罗某庚等人从龙岩市区乘坐轿车至三明市三元区**镇,同时上某乙、上某丙、蔡某某等人将载有麻黄碱的豫******厢式货车开至龙岩北高速口附近交予吴某甲等人后。吴某甲等人立即将货车开至三明莘口高速出口交给负责生产的罗某庚等人进行加工生产氯麻黄碱。罗某庚等人接到载有麻黄碱的豫******厢式货车后,伙同罗某戊等人安排被告人罗某乙和罗某丁、上某甲、罗某丙等人将载有麻黄碱的厢式货车,搬运生产所需的部分制毒设备和原料并运至三明市三元区**镇**村**附近的空地上准备加工生产氯麻黄碱。2017年11月19日晚至20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已在罗某庚的安排下伙同罗某庚、罗某戊、杨某某、熊某某等人组织制毒工人在三明市三元区**镇**村**附近的空地上生产加工出52袋氯麻黄碱。在加工生产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作为生产氯麻黄碱的工人负责其中一道给片碱加水生热的工序。2017年11月20日上午生产结束后,罗某已乘坐被告人罗某乙驾驶的车辆离开制毒场地并下山,并在山下驾驶其中一辆商务车将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丁、上某甲等制毒工人载回龙岩市区,同时由被告人罗某乙驾驶另一辆商务车将被告人钟某某等其他制毒工人载回龙岩市区。2017年11月21日晚上22时许,罗某庚、罗某戊等人将成品氯麻黄碱用豫******厢式货车载至龙岩**附近交由上某乙、上某丙、蔡某某。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伙同罗某庚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氯麻黄碱后,分别从罗某辛、罗某庚处获得现金人民币1.2万、2万元的报酬。
2017年11月26日,上某乙等人在龙岩被公安机关抓获,装有氯麻黄碱的豫******厢式货车也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于2017年12月5日移送至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
2017年12月5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在三明市看守所停车场内在上某乙、上某丙、蔡某某的见证下对豫******厢式货车进行开厢称重,车厢内有52袋黄色蛇皮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粉末,经过现场称重,共重1285.9千克。2017年12月12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对三明市**区**路**号内一出租仓库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离心机2台,发电机3台,白色塑料大桶65个,红色塑料大脸盆60个,防毒面具13个,方形白色塑料桶装的化学原料30桶。2017年12月12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对**镇**村**坑**水源地附近一空地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扣押方形白色塑料桶空桶259个、灰色圆柱形塑料大桶8个。被扣押的52袋黄色蛇皮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粉末经抽样送至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豫******厢式货车车厢内的52袋黄色蛇皮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粉末抽样检材均检出氯麻黄碱的成分。
2018年2月20日、3月15日,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先后分别在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龙岩市新罗区**溪**巷**号**药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灰色圆柱形塑料桶、白色方形塑料空桶、电动抽液泵、雨衣、化学防护服、防毒面具、离心机、发动机、红色塑料大盆、白色塑料桶、白色方形塑料捅装的无色液体、豫******白色箱式货车及车上所载白色结晶体等物证;2.户籍证明、被告人信息情况表、证明、违法犯罪前科信息表、到案经过、释放证明、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三元区旅馆业住宿登记单、汽车租赁合同、借车协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上某乙、上某丙、蔡某某、上某丁、吴某甲、罗某丙、上某甲、熊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罗某乙、张某甲、柯某某、郑某某、陈某某、上某戊、池某某、吴某乙、张某乙、罗某丙、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7]1254、1255号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7.搜查、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毒品取样笔录;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氯麻黄碱1285.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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