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村**组**号。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嫌疑,2016年5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2016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起,被告人丁某某与宋某某(已起诉)在东营**工贸公司(广饶县大王境内),利用非法购买的甲苯、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生产、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共计5、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国家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