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杜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杜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新都区**镇*****栋**单元***。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琴,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标,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时某红,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县**镇**村**西组***号。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谢某琴、时某红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潘某标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杜某与顾某某(另案处理)在乐至县大佛镇“四川某某园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场地生产羟亚胺。顾某某招募被告人潘某标为技术指导,带领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生产。2017年2月底,该场地停止生产。
2017年3月,被告人杜某出资20万,被告人谢某琴出资80万,顾某某以原料和技术出资,共同在广汉市北外乡新源村XX组租赁厂房准备生产羟亚胺。随即被告人杜某安排被告人谢某琴将“四川某某园食品有限公司”内的生产设备运至广汉,由被告人潘某标指导工人进行安装调试。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潘某标传授工人袁某某、王某某生产羟亚胺的技术后,该厂房投入生产。同年5月,被告人时某红受顾某某邀请到该厂维修机器设备。2017年5月30日中午,被告人时某红与工人袁某某将11袋羟亚胺以100余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用于生产氯胺酮。其间,被告人杜某、谢某琴为厂里联系运输生产羟亚胺的原料,并多次将生产的羟亚胺运出贩卖。
2017年6月3日晚,广汉市公安局对该厂房依法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和原料,以及疑似羟亚胺固体粉末、疑似含羟亚胺液体、疑似含邻氯苯基环戊酮液体。经鉴定,成品羟亚胺共计376.93克,含羟亚胺液体共计173.5公斤,含邻氯苯基环戊酮液体共计350公斤。后公安民警对工人袁某某居住的广汉市城市名苑2期3单元13-2号住房进行搜查,查获涉案现金84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谢某琴共同出资生产羟亚胺并用于贩卖,被告人时某红明知杜某、谢某琴生产羟亚胺而为其维修设备,帮助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标明知生产羟亚胺而提供技术指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谢某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