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成都市新都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6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
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1日,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彭某某、唐某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货款本金2090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李某甲货款本金206569元及利息;2016年6月23日,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调解确定被告唐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前付清原告李某乙货款246000元、邹某某货款273236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后在被告人唐某某长时间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6月29日两次督促、告知唐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出于2015年10月8日已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查封的川A*****丰田牌、川A*****宝马牌小型轿车。被告人唐某某在其期限内拒不交出查封车辆,仍擅自将查封的川A*****宝马牌小型轿车转移。
2017年7月7日、26日,被告人唐某某家属已分别将涉案的川A*****丰田牌小型轿车、川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以及20万元人民币涉案款项主动缴纳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0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民警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拘留所将被告人唐某某带到大北街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到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禄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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