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乡**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2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4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以(2013)郊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与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是孙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阳泉市郊区**乡**村**号楼**单元**号的房屋腾出并返还原告贾某某,孙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腾出房屋,也未提出上诉,后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2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该院通过下达通知、公告及多次调解要求孙某某腾房,但孙某某拒绝将房屋腾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经人民法院多次通知、公告、调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振泽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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