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河南省安阳县人,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6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安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原告安阳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租赁费共计35583元及将位于安阳县食品公司经营处前门面房东屋六间及北屋东头两间腾清交付于原告安阳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王某某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2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7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告人王某某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财产情况,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5年10月16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因王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对其罚款贰仟元,王某某拒不缴纳该罚款。2017年4月5日因王某某按判决全部执行到位,被安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13)安执字第00936号案件的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4)、户籍证明(5)、安阳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6)、安阳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生效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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