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住**镇**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4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申办信用卡后,自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5月10日,共透支人民币68203.7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能归还,并逃避银行催收。
公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将所欠本息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申办信用卡资料复印件;2.信用卡银行流水;3.银行催收工作记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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