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公刑诉〔2017〕147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仙桃市******,现住仙桃市******。2016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邹城市******。2016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QQ昵称“水平座”)通过符某某(QQ昵称“故人”,另案处理)获取被害人钟某某的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621*************544)信息后,将该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杜某甲(QQ昵称“冒牌先生”)盗刷。当日,被告人杜某甲找到QQ昵称“卡卡礼品服务网”的网友,通过网上购买盖印商城的加油卡,再由“卡卡礼品服务网”回收加油卡的方式,盗刷被害人钟某某银行卡内的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686元。
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杜某甲收到韦某某(QQ昵称“meng”,另案处理)发送的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621*************864)信息后,于当日盗刷被害人王某某的银行卡内10000元,后将赃款3500元转账给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易宝支付交易信息、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另案被告人符某某、韦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杜某甲、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6月份,被告人杜某甲收取“老牛”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帮助验证信息5000条,收取好处费200元。被告人杜某甲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居住的湖北省仙桃市******内搜出U盘一个,内有公民个人信息124344条,个人邮箱信息286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U盘等物证
2.公民个人信息打印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叶某某、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另案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乐
2017年7月14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