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2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8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原本系同事和同宿友的关系。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获悉王某乙的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后多次冒用王某乙的名义在网上银行申办个人信用卡,登记自己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用于捆绑信用卡激活方式和消费交易提示。被告人王某甲以自己本人申请信用卡需找担保方为由,骗王某乙到多家银行柜台办理人像拍照、身份证认证等申请办卡面签事宜。被告人王某甲成功骗领了l张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号43674820********)、l张**银行信用卡(账号62268900995********)、l张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号62215604********)、l张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号62252601********)。所骗领的信用卡被王某甲及女朋友共同用于在香港以及本市福田区**等地区的生活消费。直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冒用王某乙名义开设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号43674820********)和**银行信用卡(账号62288900995********)已产生逾期欠款共计人民币79652元,其余信用卡至今无交易。
2018年8月14日,王某甲接到被害人王某乙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欠费信息,手机通话信息,出入境记录,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且使用虚假的身份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
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1月10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