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49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鄂伦春自治旗**镇**街**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6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23日,被告人宣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以下简称鄂伦春自治旗农业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52008300********信用卡(货记卡)壹张,授信额度五万元。截止2015年7月,被告人宣某某持该信用卡在鄂伦春自治旗农业支行累计透支49,998.92元,透支逾期后仍没有偿还。为此,鄂伦春自治旗农业支行工作人员通过信函向被告人宣某某催收2次;通过电话催收18次;该行工作人员又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2015年11月3日先后两次入户催收,下达贷记卡催收通知单,均未找到本人,2015年12月15日左右,被告人宣某某改变联系电话,逃避银行催收直至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鄂伦春自治旗农业支行退缴19,756.27元,有退赃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擅自离岗不归,被原工作单位停发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然使用信用卡累计恶意透支49988.92元,透支超过规定期限,至今无法全部归还,而又改变联系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阳
2018年4月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