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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8〕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2********,锡伯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街**委**组**号)。2017年10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不批准逮捕。2017年11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10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82号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使用李某某遗落在该自动取款机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取走人民币6,000元。王某某将此笔钱款存入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现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银行卡;

2.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银行存取款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的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萍芳

2018年2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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