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8〕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2********,锡伯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街**委**组**号)。2017年10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不批准逮捕。2017年11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10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82号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使用李某某遗落在该自动取款机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取走人民币6,000元。王某某将此笔钱款存入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现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银行卡;
2.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银行存取款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的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萍芳
2018年2月7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