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杭某某涉嫌诈骗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杭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杭某某在本市东区东方巴黎附近一茶楼,虚构其承接到由本市米易县**矿至***团厂的铁精粉运输业务,承诺转包该业务给窦某某、朱某某,以运输押金、车辆稽查费等名义骗取窦某某、朱某某人民币38800元。同年3月1日,杭某某在同一地点,与窦某某、朱某某补签两份铁精粉运输合同,又以合同保证金的名义骗取窦某某、朱某某人民币30000元。案发前,杭某某已退还9000元。
2.2017年8月底,被告人杭某某谎称自己是攀枝花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儿子,可以帮助吴某某承包“西区**至**坝110千伏关铁工程”电力项目,以工器具校验费的名义分两次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7900元,后补签协议书。案发前,杭某某已退还7174元。
3.2017年9月,被告人杭某某谎称自己是**公司董事长儿子,以**公司需购买酒水为由,骗取李某某20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14416元)、12瓶“国窖1573”白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窦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705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春晴   
2019年1月3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