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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邓某甲,男,汉族,大学文化。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同年8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8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邓某甲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宾馆三楼****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取周某某手机支付宝内人民币6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及其家属已全额退赃。
二、诈骗罪
1.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需要还银行贷款、亲属治病、做生意需要资金等虚假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及其家属向徐某某退赃人民币9万余某某,并取得谅解。
2.2018年4月,被告人邓某甲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需要还银行贷款的虚假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寿某某人民币8.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家属向寿某某退赃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寿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邓某乙、邓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若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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