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甲,男,汉族,大学文化。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
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
诈骗罪被安吉县**,同年8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8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邓某甲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宾馆三楼****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取周某某手机支付宝内人民币6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及其家属已全额退赃。
二、诈骗罪
1.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需要还银行贷款、亲属治病、做生意需要资金等虚假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及其家属向徐某某退赃人民币9万余某某,并取得谅解。
2.2018年4月,被告人邓某甲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需要还银行贷款的虚假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寿某某人民币8.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家属向寿某某退赃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寿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邓某乙、邓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若一
2018年10月8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