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
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
票据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硅谷大厦附近,以签发空头支票的形式,骗取被害单位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50台联想牌打印机,支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5500元。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附近,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北京**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扫描仪等设备67台,上述设备价值人民币11165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亲笔供词、入库单、提货单、转账支票、银行流水、出库单、欠条等;2.证人证言:韩某某 等四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以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纪敬玲
代理检察员: 杨 程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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