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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起诉书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太原市晋源区**路**段**号楼,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 2018年5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称做生意资金不够,以其名下位于晋源区**路**段**号楼一套房屋抵押向汪某某借贷,向汪某某写下借款10万元借条并将房产证抵押给汪某某,借款到期后,汪某某多次找胡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同年10月15日汪某某将该房产证拿到太原市房地产咨询,经太原市房产局认证,胡某某抵押于汪某某处房产证系伪造。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证:胡某某抵押于汪某某处房产证系假证。
2012年7月21日,胡某某向赵某某出售其位于晋源区**路**段**号楼的房屋,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胡某某于当日使用其名下房产证作为售房凭证并收取赵某某2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同年8月7日向赵某某收取5000元房款,同年9月26日再次收取17000元房款,三次共计收取赵某某42000元房款。后被告人胡某某潜逃,同年11月28日赵某某让其叔叔赵某某持胡某某给其的房产证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发现该房产证系伪造。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证:胡某某抵押于赵某某处的房产证房屋系假证。
2014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婚恋网认识了李某某,胡某某谎称名叫王某某,东山华能电厂的正式员工,在杏花岭区胜利小区有一套单位住房。在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双方开始同居,后李某某及家人多次催两人结婚,胡某某于同年12月份,伪造一份登记名字为王某某、李某某的结婚证,经山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结婚证为假证。
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到杏花岭区某小区福利彩票站买彩票,认识了徐某某,胡某某自称叫王某某。2017年4月份,胡某某谎称其丈人拆迁后分的住房想卖,可以将该房的房号以5万的价格卖于徐某某,之后胡某某以此名义,先后4次从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万元,期间胡某某还以办理过户等理由,骗取徐某某1510元。后徐某某催胡某某交房,胡某某称其无法交房,并将其使用的名字为王某某的假身份证及假结婚证抵押给了徐某某,并给徐某某写了一张购房款收条。
2016年1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杨家峪村遇见了刘某某,谎称有一套位于胜利东街胜利小区的住房想要出售,每平米3500元,大红本,53平米。同年8月份,胡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索要其身份证给及现金12000元,后刘某某在杏花岭区小东门路边将12000元现金及其身份证给了胡某某。同年9月,胡某某在杏花岭区的市房产局交给刘某某房产证。2017年7月份,刘某某到胜利小区查看房子,发现根本没有该住房,房产证也为假证,遂找胡某某退钱,胡某某推脱不过后将12000元退还给刘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因被公安上网追逃,伪造了一张名为王某某的身份证供自己使用,经山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身份证为假证。
被告人胡某某在2016年9月伪造了一张名为刘某某的身份证供自己使用,经山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身份证为假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宪正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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