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云阳县XX中学高三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
诈骗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云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4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在网上学习的方法,先后14次利用自己或同学的支付宝账号,在商店内支付套现,然后谎称手机丢失、支付宝账户内余额被盗用,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赔偿。陈某某以上述方式成功申请账号安全理赔金共计12474.42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陈某某违法所得12474.42元,已返还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20年6月XX日15时许,陈某某在校学习下课后从老师处得知云阳县公安民警将传唤自己,便主动到凤鸣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口证明、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陈某某系在校学生,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云阳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