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路**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北省远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2月2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5月2日至6月2日、自2017年7月11日至8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7月1日至7月15日、自2017年9月12日至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以收集“航空债券”可以获取巨额回报为由,共同或单独诈骗作案5起,诈骗财物共计8.5万元。其中:曾某某作案3起,诈骗财物8.1万元。吴某某作案4起,诈骗财物7.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虚构找到“98航空债券”可以获取巨额回报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骗至湖北省当阳市。吴某某与被告人曾某某商议由曾某某冒充“山上宝库继承人”,手中有可以兑换巨额资金的“98航空债券”,二人合作骗钱。吴某某先以看“货”需付钱给“山上老人”为由,骗取王某某等人现金0.3万元,吴、曾二人平分。曾某某之后将自己在河南省**县石佛工艺品市场购买的“98航空债券”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假装辨认后对王某某等人声称“98航空债券”是真的,可以在南京的中国银行办理兑付手续,但需要100张才能办理。曾某某则按照事前与吴某某的计划,称要将100张“98航空债券”带下山,需支付“山上老人”资金6.6万元。王某某等人信以为真,同意回去筹集资金。2014年8月3日,王某某、李某某、某某某等人筹集资金7万元后再次来到湖北省当阳市,与吴某某、曾某某见面。李某某将6.6万元现金交付给吴某某,吴某某清点后交给曾某某。吴某某又以陪同曾某某到山上取货、在山下等候曾某某需要生活费、住宿费为由骗取王某某等人现金0.2万元。吴某某、曾某某以到山上取“98航空债券”为由离开王某某等人所住房间,将骗得的6.6万元分掉,曾某某分得3.96万元,吴某某分得2.64万元。二人分赃后,曾某某开车将吴某某送到宜昌东站。吴某某乘坐火车至郑州。曾某某按计划至河南省**县石佛工艺品市场购买了100张“13航空债券”。2014年8月初,吴某某、曾某某先后回到当阳市。曾某某将购买的100张“13航空债券”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对在旅社等候的王某某等人称曾某某带来的“航空债券”是真的 “13航空债券”,但不是“98航空债券”,“13航空债券”只能在南京的银行办理。曾某某则称到南京办理不安全,不愿意到南京。吴某某又以到南京先行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路费为由找王某某等人索要现金0.2万元。吴某某离开当阳后,曾某某也借机带着100张“航空债券”离开王某某等人住宿的旅社。王某某等人在旅社等候数日后,吴某某来电称尚需3万元的费用才能在南京办好手续,王某某等人无钱支付,只得先后离开当阳。
2、2016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张某甲带被害人段某某到当阳市,找被告人曾某某办理“13航空债券”的相关手续。曾某某继续冒充“山上宝库继承人”,以到山上办理手续为由,骗取段某某1.2万元。曾某某得款后,分给王某某0.18万元,个人实得1.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委托书”、“任命书”、“个人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南京总统府办事票面要货标准”、“航空债券”等物证及照片;2.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全国铁路购票系统购票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张某甲、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段某某、某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新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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