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20XX年8月因犯合同
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XX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
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XX)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以帮助被害人朱某介绍房源为幌子,分别冒充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XX路XX弄XX号XX室、XX路XX弄XX号XX室房东的朋友或者邻居,以收取房租、订金和中介费之名,从被害人朱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45,700元,钱款挥霍殆尽。案发前,被告人杨某归还被害人朱某人民币4,000元。20XX年2月14日,被告人杨某在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由家属代为归还剩余全部钱款,获得被害人朱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