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女。因涉嫌犯
诈骗罪于2022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3〕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董某于2017年至2019年间,向朋友蒋某谎称可以帮助杨某的朋友孩子吴某、王某、张某报名就读国家开放大学成人教育,并称报名成功需要支付学费,蒋某信以为真,将该信息转告该三人及家属,后蒋某将被害人吴某、王某、张某分别交给杨某的学费人民币15,100元、15,100元、10,000元转账给被告人董某,所得钱款被董某挥霍。
被告人董某于2022年9月14日,在接民警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退赔了全部的赃款。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臧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蒋某、骆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记录、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董某辨认的书证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万零二百元发还各被害人。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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