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虚构帮朋友公司周转资金、代购等事由,骗取五名被害人20万余元

  • Alpha
  • 2023-06-15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3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某,X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2月至20XX年3月初,被告人谢某虚构帮朋友公司周转资金、帮被害人代购商品、退留学生客户机票钱等事由,陆续骗取赵某、钱某等五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万余元。上述钱款被谢某用于个人日常花销。案发前,谢某归还张某3.7万余元。
20XX年3月14日,被告人谢某在本市XX路XX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向五名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且退赔了五名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的陈述以及签名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银行流水明细、瑞吉酒店入住和消费账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110事件单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