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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谎称自己具有测算运势、改变命运等能力,骗取三名被害人164万余元

  • Alpha
  • 2023-06-14
案例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X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尹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XX〕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至20XX年,向某(已判决)利用被害人盲目相信风水、命相、鬼神等封建迷信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广、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谎称其具有测算运势、改变命运、护人平安、推旺财运等能力,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向某通过被告人何某为被害人进行算命、测字、做法事,以为被害人招桃花、止霉运、化解儿子血光之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钱某、孙某钱款。三名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16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XX年9月1日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何某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在一审判决前全额退赔,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何某认罪认罚,已经全额退赃,何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系从犯、初犯、偶犯,何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何某宣告缓刑。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项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何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违法所得,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何某系初犯,现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对何某可宣告缓刑。辩护人要求对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款项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甘某人民币六千元,发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某作案使用的手机(华为)一部,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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