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XX)陕01XX刑初1XX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生,户籍陕西省西咸新区。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以鄠邑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
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4月,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薛某某和王某某谎称有渠道买卖医疗设备和药品,欺骗对方投资并平分利润,后于4月11日至5月17日期间,多次以购进医疗设备、血清、培养基等为由欺骗二人分别向其转账194300元和81000元,并使用本人微信和手机号码冒充供货商欺骗二人继续投资,为取得被害人信任,期间以回款等为名分别退还二人103400元和25000元,实际骗取1469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46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薛某某909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56000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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