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70********,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瑞丽市**经济开发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于2017年3月18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1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5日23时32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云M*****)拉着牛皮从瑞丽市芒腮便道走私入境后被边防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盐湿牛皮10560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隆海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