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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04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5335281974********,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沧源自治县**镇**社区**组。1999年6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孟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从中国沧源自治县永和口岸国门出境到缅甸国佤邦勐冒县,以2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37头活体黄牛,先支付了18万元人民币货款;以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头活体水牛,并以驱赶每头活体牛20元人民币的价格,雇陈某乙等5名缅甸籍男子将39头活体牛欲赶至中国沧源县境内,随后被告人陈某甲从沧源自治县永和口岸国门入境。3月17日晚,陈某乙等五名缅甸人驱赶39头活体牛从沧源自治县国防巡逻道永和段24公里桩处便道入境,并在此等候被告人陈某甲接应。3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联系陈某丙欲将牛拉到沧源县勐董水库旁的空地上,后陈某丙驾驶云******货车赶往装车,9时30分许,沧源海关缉私民警在沧源县**道**段24公里桩处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查获正在装车国家禁止进口的活体牛39头,重13.7吨,价值人民币3288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查获经过,证实查获活体牛及抓获被告人的客观过程;

3、检查记录、扣押笔录,证实本案查获的39头活体牛已被依法扣押;

4、活牛称量记录、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本案查获的陈某甲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39头活体牛重量为13.7吨,价值为328800元;

5、活体牛物证照片,证实本案查获的39头活体牛外观特征;

6、海关进出口税则及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农业部1999年第7号令,禁止从缅甸联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以及该批黄牛和水牛由缅甸联邦共和国直接输入,属禁止进出口商品;

7、现场指认笔录,证实陈某甲从缅甸走私活牛入境的地点、线路、以及装车地点。

8、证人证言,证实肖某甲、肖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帮助陈某甲将37头黄牛、2头水牛从缅甸绍帕经边境便道赶到中国的过程。

9、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从缅甸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39头活体牛至中国沧源自治县**道24公里桩处时,被沧源海关缉私民警查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活体牛被查获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泽军   

2015年7月1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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