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3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乡**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7月4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8月10日被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州
看守所。经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于2017年 12月6日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H****号货车从文山行驶至麻栗坡八布,7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云H****号货车到麻栗坡县八布乡哪灯村民委的中越325界牌处装载好29头越南生猪欲拉往国内销售,陶某 某驾驶蓝色货车载着29头生猪行驶到西畴县坪寨至石鹅公路的菜地梁子路段时被西畴县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7月10日,经西畴县发改局进行鉴定,云H****货车共拉生猪29头,净重3680公斤,其价格认定为52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H****号蓝色货车一辆、生猪(照片);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清数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农业部关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等;
3.证人吕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屠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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