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6日19时,被告人钟某某受他人雇请,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桂N****7中型厢式货车从东兴市沿边公路行至那良滩散一非设关地码头,经中越界河北仑河进入越南境内一货场过驳冻牛肉。次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根据他人指挥,驾驶装载冻牛肉的桂N****7中型厢式货车沿原路返回往那垌方向,行至防城区那良镇255县道五联村附近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经过磅,桂N****7中型厢式货车上装载的冻牛肉净重为10.92吨。经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该批冻牛肉经越南疫区入境,为国家禁止出入境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冻牛肉、中型货车、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过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扣冻品检疫结果的复函;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越南运输10.92吨冻牛肉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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